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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與韓國簡化登記「互相使用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」的程序

入 境 事 務 處 ( 入 境 處 ) 今 日 ( 八 月 十 六 日 ) 公 布 ,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香 港 居 民 和 韓 國 旅 客 , 香 港 與 韓 國 將 簡 化 登 記 「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」 的 程 序 。

根 據 現 有 的 安 排 ,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特 區 ) 護 照 持 有 人 , 須 事 先 透 過 互 聯 網 辦 理 初 步 登 記 , 帶 同 列 印 的 登 記 通 知 書 , 才 可 於 韓 國 的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使 用 當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。 由 今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, 特 區 電 子 護 照 持 有 人 無 須 事 先 辦 理 初 步 登 記 , 便 可 於 韓 國 的 登 記 處 直 接 辦 理 登 記 使 用 當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, 登 記 資 格 維 持 不 變 。

任 何 特 區 電 子 護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年 滿 十 七 歲 或 以 上 並 在 韓 國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, 可 帶 同 有 效 期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特 區 護 照 , 於 韓 國 的 登 記 處 直 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, 成 功 登 記 後 便 可 使 用 當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系 統 。 已 透 過 互 聯 網 完 成 辦 理 初 步 登 記 手 續 但 未 於 韓 國 的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的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, 於 新 安 排 實 施 當 天 起 , 只 要 符 合 登 記 資 格 , 亦 可 於 韓 國 的 登 記 處 直 接 辦 理 登 記 使 用 當 地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, 無 須 出 示 登 記 通 知 書 。

同 時 , 任 何 韓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年 滿 十 七 歲 或 以 上 及 在 香 港 沒 有 不 良 紀 錄 , 亦 可 帶 同 有 效 期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韓 國 護 照 , 無 須 事 先 透 過 互 聯 網 辦 理 初 步 登 記 , 便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或 港 澳 碼 頭 的 e- 道 登 記 處 直 接 辦 理 登 記 使 用 香 港 「 e- 道 」 服 務 。
有 關 登 記 屬 自 願 性 質 而 且 費 用 全 免 。

互 聯 網 辦 理 初 步 登 記 服 務 於 今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停 止 。 已 於 現 有 的 安 排 下 成 功 登 記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的 特 區 護 照 及 韓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, 如 該 登 記 仍 然 有 效 , 則 無 須 重 新 登 記 。

如 欲 查 閱 有 關 詳 情 , 請 瀏 覽 入 境 處 網 頁 www.immd.gov.hk 及 韓 國 當 局 網 頁 www.ses.go.kr 。